煤炭清潔利用在經濟上更合理
我國能源發展路線應堅持非化石能源與煤炭清潔化利用并重,嚴格控制高價油氣進口。
不計代價地發展非化石能源有可能造成嚴重的不良后果。發展非化石能源是減少污染、碳排放和實現環境目標的主要技術路線,但我國的非化石能源至今仍然需要國家財政的巨額補貼,如果非化石能源的經濟性能夠明顯改善,那么盡管“煤-電-路-港”產業鏈持續衰退,但整個經濟體的能源成本也不會大幅提升。如果非化石能源的經濟性仍然不如煤基能源,在煤炭已經嚴重過剩的情況下,非化石能源及其配套物流體系的建設規模過大,首先會引起能源產能利用率低下及平均成本上升,同時引發惡性價格競爭,屆時有可能出現兩種后果:一是“煤-電-路-港”產業鏈資產負債表崩盤;二是整個經濟陷入滯脹泥沼,資產負債情況持續惡化。
推進煤炭清潔化利用、穩定煤炭總需求,可產生一系列戰略效益。
第一,如果非化石能源利用方式未能取得重大突破,未能大幅擠壓油氣的市場份額,則油價會重回每桶60美元以上,煤炭清潔化利用相對于進口油氣在經濟上更具合理性。
第二,推進煤炭清潔化利用、穩定煤炭總需求,可帶來4方面的好處。一是煤炭資源損失的減量,多數為國有資產損失額的減量。二是煤礦產能利用率提高可降低平均生產成本,該部分成本減量或體現為國家對煤炭行業補貼的減量,或是下游用煤行業邊際利潤的增量。三是替代進口油氣所壓低的國際油氣價格,其與油氣進口量的乘積計為我國節約的能源采購成本,再加上替代量與進口價格的乘積,合計為我國對外支付外匯的減量。四是國民收入將因煤炭清潔化利用量及煤炭產量的增加而增加,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情況下,該部分收入將按凱恩斯乘數放大數倍。
第三,推進煤炭清潔化利用還有以下4項戰略性收益:一是壓低我國能源的綜合成本及綜合售價,增強我國經濟的競爭力。二是改善我國的國際貿易結構,維持國際貿易良性平衡,提升人民幣的國際地位。三是提高我國能源供應安全的保障程度,相應減輕國防負擔。四是增強我國能源在國際能源市場上的話語權,有利于建立維護新興經濟體利益的、更加合理的國際能源新秩序。
我國能源供應應以國內能源為主體
在需求平穩的情況下,推進煤炭清潔化利用并不背離“將能源開發利用的環境危害降至環境閾值內”的戰略主線。
首先,推進煤炭清潔化利用,完全能夠實現我國減排目標。據測算,在國家施行一系列強制減排政策及嚴格監管之下,推廣近零排放的煤炭清潔化利用技術,可使單位煤炭的污染物排放量下降70%至90%。在煤炭消費總量基本平穩的情況下,通過優化煤炭利用的工藝結構可使煤炭消費所致的污染物排放總量下降50%至70%。
其次,發展新型煤化工只是彌補終端消費煤炭需求的巨大減量,而且最終還能替代2億噸油當量左右的油氣,不會違背我國政府對國際社會做出的承諾。
我國能源發展應當“堅持煤炭清潔化利用與非化石能源并重,嚴格控制高價油氣進口”。如果非化石能源未能取得顛覆性突破,我國應該以高效環保的煤炭利用方式來替代污染高、效率低的煤炭利用方式,通過新型煤化工和近零排污燃煤工藝的發展,來實現能源開發利用的清潔化和能源價格低廉化,維持能源產業資產負債情況總體安全。如果非化石能源扣除財政補貼后的收益率能夠提高到足以使煤基能源失去競爭優勢、足以在全球市場上大幅擠壓石油市場份額的水平,則煤炭清潔化利用的市場空間也會受到擠壓,但其綜合效益仍會明顯優于進口油氣。
無論是哪種情形,我國能源供應都應該以國內能源為主體,大幅壓減高價油氣進口量。鑒于“非化石能源收益率”這一調節能源配置的主要杠桿尚未完全確定,應該“堅持煤炭清潔化利用與非化石能源并重、嚴格控制高價油氣進口”。
煤炭價格應參照世界油氣能源成本和進口煤成本來定價
煤炭產業良性發展應以緩解產能過剩為主線,以甩包袱、降成本為抓手。
緩解產能過剩,是未來很長時間我國煤炭發展的戰略命題。
未來十幾年,我國煤炭發展面臨的最為嚴峻的挑戰是需求持續萎縮,如果沒有結構性需求補足這個巨大缺口,那么煤炭產能過剩局面不僅得不到緩解,而且近半煤礦將被迫關閉。為此,我們只能用低廉的煤價不斷激發煤炭清潔化利用的市場動力,除此之外,我們別無選擇。
在筆者看來,我國煤炭定價的主要依據不應該是我國煤炭成本的現有水平,而是世界油氣能源的成本和進口煤炭的成本,應該參照上述替代能源成本確定合理的價格。
通過轉觀念、甩包袱、去產能來降成本,是煤炭產業良性發展的基本路徑。維持以煤價低廉為前提的良性發展,只有通過轉觀念、甩包袱、去產能、降成本來實現,最核心的是降成本。所謂轉觀念、甩包袱,就是要以擴大所有者權益、改善資產負債情況為中心,切實把不應該由企業承擔的社會包袱甩出去,切實按市場經濟規則來重新配置人財物等各種經濟資源,以此實現節支提效。
所謂去產能、降成本,就是按市場機制淘汰資源接近枯竭和開采條件惡劣的高成本產能,提高先進產能利用率,以此降低平均生產成本,進而形成低成本、低煤價與穩需求、提高先進產能利用率之間的良性循環。
煤炭行業良性發展需要政府補正歷年累積的政策性不公,支持老礦區發展新經濟。前些年在煤炭價格不斷上漲的過程中,大中型煤炭企業銷售給重點用戶的煤炭價格一直在政府指導下實行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重點合同價格”,累積了巨額的收益損失。這是一種政策性不公,如果將全部煤炭企業簡單地推向市場進行“公平競爭”,對于當初執行政府指導價的企業實際上是不公平的。
國家為了支持煤炭行業去產能已經設立了轉崗基金,這是對煤炭行業的深切關愛,但僅僅通過做減法來去產能,對于改善煤炭企業資產負債情況是十分有限的。
我國正在推進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就是要用新經濟來接替建設產業鏈擔當經濟增長的新主力。發展新經濟同樣需要投入一系列要素資源,包括人力、基礎設施和相應的社會服務,就此而言,在去產能浪潮中產能收縮的資源城市及被關井的老礦區,具有大量的熟練勞動力、現成的基礎設施和完備的社會服務體系。在老礦區發展新經濟,不僅能壓低發展新經濟的要素資源成本,還能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對此,國家應給予政策鼓勵,加以引導。
筆者建議對當初執行政府指導價的煤炭企業在其所受損失的范圍內建立轉產基金,支持這樣的企業與其他行業的優勢企業聯合投資,在老礦區發展新經濟,通過積極地做加法來分流富余人員,把現成的基礎設施和社會服務體系充分利用起來,對于改善煤炭企業資產負債情況會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作者:郝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