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電[2014]226號
北京、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ㄗ灾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當前,部分煤礦超能力生產行為屢禁不止,嚴重擾亂市場競爭秩序,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鑒于此,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國辦發〔2013〕104號)精神,遏制煤礦超能力生產,制止未核準先生產、未取證就生產,營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保障煤礦安全生產,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現就規范企業生產行為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根據依法依規批準的生產能力抓緊對所有合法生產煤礦的生產能力進行建檔登記,并組織本轄區煤礦簽訂《煤礦按照登記公布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的承諾書》。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煤礦,簽訂承諾書時應注明上級公司名稱并加蓋公司印章。
二、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按屬地原則,將所有已登記煤礦生產能力情況和煤礦簽訂的《煤礦按照登記公布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的承諾書》,于2014年8月31日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
三、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將分地區對所有煤礦生產能力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公告,并將通過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煤礦簽訂的《煤礦按照登記公布生產能力組織生產的承諾書》通過新聞網站向社會公開。建設煤礦竣工投產和生產煤礦生產能力發生變化后,各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應及時將煤礦生產能力情況報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進行公告。
四、所有煤礦要按照登記公布的生產能力和承諾事項組織生產,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產計劃。煤礦年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登記公布的生產能力,月度原煤產量不得超過月均計劃的110%;無月度計劃的,月產量不得超過登記公布生產能力的1/12。2014年上半年煤炭產量已超過登記公布生產能力50%的煤礦,下半年要合理安排生產計劃,確保年度煤礦不超能力生產。
五、所有未經核準但已建成并組織生產的煤礦,一律停產;所有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不得投入生產。
六、企業集團公司不得向所屬煤礦下達超過登記公布生產能力的生產計劃及相關經濟指標,不得向未核準、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下達生產計劃。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令改正;煤礦生產引發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責任。
七、鼓勵社會公眾對煤礦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各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發展改革委和煤礦監察機構要建立聯合執法機制,成立煤礦超能力生產聯合監督執法辦公室,明確監督執法程序和具體責任人,設立煤礦超能力生產舉報電話和郵箱,及時核實群眾舉報內容,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查處煤礦超能力生產和違規組織生產行為。
八、煤礦企業是防止煤礦超能力生產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煤礦超能力生產負主要責任??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切實履行超能力生產監督執法職責,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要求,對違規超能力生產的煤礦責令停產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并對煤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要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途徑及時向社會公開。
九、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等單位要加強煤炭市場監測,及時發布煤炭產量等信息,分析市場形勢,引導行業自律。要加強輿論宣傳,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營造打擊煤礦超能力生產的社會氛圍。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