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方式。這意味著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需先通過法律途徑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在債務人確實無法履行債務時,才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雖然實踐中,出于商業風險的考慮,仍是以連帶保證為主,但一般保證在債務人本身就具有比較強的實力的時候仍有較多適用。故本文就一般保證的期間作一個簡介。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指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期間。對于一般保證而言,在該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作為一般保證人,三方約定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后8個月。那么在借款到期后的這 8個月內,乙需要按照規定的方式向甲主張權利并對其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否則丙的保證責任可能免除保證期間的設定一方面促使債權人積極行使權利,避免因拖延而使債務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保障交易的及時性和穩定性。另一方面,保護了保證人的合理預期,防止其責任被無限期延長,維護了保證人的合法權益。
保證期間長度
保證期間可以由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自行約定。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合適的期間長度,如6 個月、1年等。但約定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和法律規定,不能過長或過短以至于損害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利益。
若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起算點
一般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主債務履行期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債務人應當履行債務的期限。當該期限屆滿時,債權人即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同時也開始計算保證期間,債權人應在此期間內根據一般保證的要求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以保障其對保證人的求償權。
比如,甲向乙借款,約定借款期限為 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8月1日,那么保證期間就從2024年8月2日起算。
保證期間內債權人的權利行使
主張權利的方式
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一般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較為特殊,必須通過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
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同時將一般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在執行階段再追加保證人)。通過訴訟程序,確定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情況以及保證人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仲裁裁決的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并涉及保證人的責任問題。這種方式同樣具有法律效力,能夠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例如,乙在甲借款到期后的保證期間內,向法院起訴甲要求其歸還借款,并將丙列為共同被告,這種訴訟行為即視為乙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
未及時主張權利的后果
如果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那么一般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將被免除。債權人將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而無法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比如,乙在甲借款到期后的保證期間內,未采取任何對甲的訴訟或仲裁行動,等到保證期間屆滿后,再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丙有權依據法律規定拒絕承擔,此時乙只能全力向甲追討借款。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關系
保證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特定期間,側重于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且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方式特定(一般為對債務人訴訟或仲裁)。而訴訟時效是債權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期間,是在保證責任確定后對債權人勝訴權的一種時間限制。
例如,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按要求主張權利,保證人免責;而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未行使權利,只是喪失勝訴權,實體權利并不當然消滅,但保證人可依時效抗辯。
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此時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即保證期間的正確行使是訴訟時效起算的前提條件之一,兩者相互銜接,共同規范著一般保證法律關系中的時間要素和權利行使的程序。
比如,乙在保證期間內(2024年6月1日)對甲提起訴訟并將丙列為共同被告,保證期間中斷,訴訟時效從2024年6月1日起算3年。若乙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未進一步行使權利導致訴訟時效屆滿,丙可抗辯其保證責任已過時效。
總結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和時效問題是擔保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相互關聯又有所區別,共同規范著債權債務關系及保證責任的承擔。債權人在涉及一般保證的交易中,必須準確把握保證期間的規定,及時通過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方式主張權利,并密切關注訴訟時效的變化,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保證人也應清楚了解自己在不同階段的權利和義務,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理解和正確運用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和時效制度,對于處理擔保法律事務、維護交易秩序和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北京總部 左傳浩)